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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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周
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21〕5号)要求及我省普治办工作部署,现就开展2021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1年11月29日—12月5日
二、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三、具体活动
(一)组织参加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全国总决赛。组织海南省学生代表队参加教育部举办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总决赛,具体比赛工作方案另发。
(二)组织第八届中小学生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3日,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厅在海口设立分会场。届时,教育部领导在北京主会场领读宪法部分条款,省教育厅领导和部分中小学师生在省分会场收看网络直播,并同步跟读。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同步设立分会场组织学生同步跟读,并组织辖区内学校登录普法网( http://qspfw.moe.gov.cn)同步参与“宪法晨读”活动。晨读内容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
(三)持续开展“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持续推进“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地各校要持续推进“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加强组织引导,充分运用好这一学习平台,不断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和覆盖面,增强学习实效。
(四)广泛开展“宪法宣传周”和宪法进校园主题日活动。各地各校要结合青少年特点,综合运用班会、团队会、升旗仪式、模拟法庭、讲座、竞赛、板报等形式,集中组织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
(五)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等高校校媒体平台设宪法学习专栏、专题,组织宪法朗诵、征文比赛、宪法专题讲座等,增强大学生宪法意识;组织法学专业大学生走进社会,当好普法志愿者,向群众宣传宪法,推进学法实践。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近期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校的活动方案。要突出宣传宪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引导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要加大宣传,形成浓厚氛围。各地各校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舆论宣传,营造活动氛围,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效果。要注重总结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和有效做法,形成经验,推动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三)请各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各校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地各校认真总结“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附带活动情况的图片、视频,形成综合文字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一、活动安排
12月3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在各省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一)9:00-9:05 升旗仪式。
(二)9:05-9:15 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宪法晨读内容),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三)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四)9:20-9:45 宣布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五)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二、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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